互联网+:政策法规怎么加?
今年“两会”上,“互联网+”行动计划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其推动开创的互联网发展新时代,可以概括为“互联网+”时代。
然而,互联网政策与立法是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规范保障。放眼全球,面对“互联网+”时代新技术、新业务的挑战,各国在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在网络空间、网络犯罪、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在我国,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逐步进入商用领域和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这些政策与法律具有管理、促进以及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作用。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
制定数据开放立法及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大数据正成为继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之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新概念,将像能源、材料一样,成为战略性资源。美国政府已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可以预见,大数据应用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深刻影响零售、金融、教育、医疗、能源等传统行业。
抓住大数据的机遇,中国将站在现代化的制高点上。我国信息化法治建设中,应紧紧抓住该历史机遇,制定大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积极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对互联网平台所应承担责任的要求有所提升。包括已经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该趋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解决了消费者网络维权的难题,但同时也要兼顾行业的发展,这就要求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首先,过度严格的第三方平台责任,将加大企业运营成本,有可能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联网力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等。同时,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法定安全监管等职能,缺乏必要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难以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其次,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而是要求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有限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立法也采纳了类似立场,引入“避风港”等原则, 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限制。
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安全立法是大势所趋。从2003年开始,美国相继发布了《网络空间国家战略》、《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战略》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从欧盟成员国来看,2005年,德国通过了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家计划》;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网络安全战略》;2007年,爱沙尼亚在受到严重网络攻击后,于2008年发布了欧盟第一个广泛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战略。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个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开放、可信、安全的网络空间》。目前,欧盟已有10个成员国发布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一些成员国正在制定网络安全战略,部分即将发布。
此外,韩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发布网络安全战略,阐述其网络空间的相关立场、主张及措施等。
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
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
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日发布的官方声明中表示有意将网络域名管理权力移交给由全球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此举意味着比起原先美国一国独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联网治理将给予各国政府、企业更大的空间。中国互联网企业属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参与相关事务并有所作为。
建议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ICANN等相关会议及活动,主动发声,形成国际影响力。目前ICANN会议通常设有供公众发言的论坛环节,ISP和各类机构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组织或者咨询委员会,参与域名系统管理进程。通过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相关论坛、工作组和提交行业意见的方式,可打造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全球互联网行业机构和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主动介入相关事务并形成国际影响力。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权,才能对我国信息化提供强有力保障。
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立法热点。欧美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论肯定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俄罗斯最新法律规定,所有收集俄罗斯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都应当将这些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国内。以上均反映了个人数据保护加强的趋势。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现有立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此外,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制定,其出发点在于网络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我国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此外,还应该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言、建议、指南等。
互联网管理由“监管”向“治理”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互联网监管强调得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诸多因素。
企业的参与不在于承担政府职能进行相应管理,而在于发挥市场竞争的力量,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企业自律。与一味强调政府监管相比,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更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如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抓住用户,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因此,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思路应该由“监管”向“治理”转变。建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互联网管理中多考虑互联网行业特点,体现互联网思维。在“互联网+”时代让互联网企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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